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顺利进行,充分体现本届运动会“平等、参与、自强、共进”的宗旨,激励残疾人运动员团结拼搏、公正竞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实现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组委会决定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代表团、代表队、运动员、裁判员。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重视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运动会的声誉,发挥团结、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展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风貌。

(二)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规程及运动会的各项规定,严禁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三)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四)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胜不骄、败不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参赛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坚决杜绝罢赛、拒绝领奖、消极怠慢、聚众闹事等违纪行为。

(五)裁判员在执行任务中秉公执法,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舞弊,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六)教练员和工作人员树立扶残助残的良好职业道德,耐心细致地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严于律己,坚守岗位,强化管理,从严治队,对不良现象和违纪苗头绝不姑息迁就,及早处理,避免意外事故,防止酿成事端。

(七)维护社会公德,遵守作息制度,爱护驻地和赛场设施,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杜绝浪费;抵制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八)各代表团尊重并服从组委会的领导,密切配合协助组委会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服从组委会工作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九)各代表团及代表队、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增进沟通和友谊。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由组委会负责。

(二)代表团的评选,由各代表团提名推荐交组委会批准。

(三)代表队、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评选,由各代表团、裁判组推荐,组委会批准。

(四)代表团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发生兴奋剂违规,罢赛、拒绝领奖、消极怠慢、聚众闹事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该参赛者所在代表团的“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评选结果在闭幕式中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四、评选名额

(一)代表团评选名额不限。

(二)代表队评选名额为5:1比例。

(三)残运会和特奥会运动员的评选名额均为3:1比例。

(四)裁判员评选名额为5:1比例。

五、奖励办法

为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代表队授予奖牌匾,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授予证书。

六、注意事项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要注意将赛场表现和平时表现相结合,技术水平和赛场作风相结合,要有利于代表团,运动员、裁判员之间的团结,促进参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五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